?。鄣湓矗? 《左傳·昭公十四年》:晉邢侯與雍子爭鄐田,久而不成。士景伯如楚,叔魚攝政。韓宣子命斷舊獄,罪在雍子。雍子納其女于叔魚(羊舌鮒),叔魚蔽(庇)罪邢侯。邢侯怒,殺叔魚與雍子于朝。(韓)宣子問其罪于叔向。叔向曰:“三人同罪,施生戮死可也。雍子自知其罪而賂以買直,鮒也鬻獄,邢侯專殺,其罪一也。己惡而掠美為昏,貪以敗官為墨,殺人不忌為賊。《夏書》曰:昏、墨、賊,殺。皋陶之刑也。請從之。”乃施邢侯而尸雍子與叔魚于市。
[典義] “雍子鬻獄”,過去多指受賄而減免罪犯的刑罰。而今人多以“雍子鬻獄”喻法官貪贓枉法和貪贓賣法。
?。鄣鋵?shí)] 公元前528年,晉國的邢侯和雍子爭奪鄐地的田地,士景伯很久也沒有調(diào)解成功。士景伯要去楚國,讓叔向的弟弟羊舌鮒代理他的職務(wù)。韓宣子命令他判決此案,罪過在于雍子。雍子把女兒嫁給了羊舌鮒,羊舌鮒就宣判邢侯有罪。邢侯發(fā)怒,在朝堂上殺了羊舌鮒和雍子。韓宣子向叔向詢問怎樣治他們的罪?叔向說:“三個人罪狀相同,暴尸、戮尸都可以。雍子自己知道自己的罪過,用女兒作為賄賂來換得勝訴;羊舌鮒出賣法律;邢侯擅自殺人,他們的罪狀相同。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別人的美名就是昏,貪婪而敗壞職責(zé)就是墨,殺人而沒有顧忌就是賊。《夏書》上說:‘昏、墨、賊,殺。’這是皋陶的刑法,請照辦。”于是就殺了邢侯、雍子和羊舌鮒,并且把雍子和羊舌鮒暴尸街頭,以示嚴(yán)刑,以嘵喻國人。